🎯 萬用回應公式(背起來):「我們支持保育,也支持重罰濫捕、電魚、違規販售的人。我們反對的,只是把守法、自用、不販售的人,跟濫捕濫售的人用同一條規定一起禁。要保育有效,就要精準——管的是高危害的行為,不是貼器材標籤;對真正的破壞者,現行法早就能判刑、沒收裝備。」
壹、面對外界/保育派/網友的質疑
你們就是想繼續打魚、繼續賣錢吧?
我們支持禁止販售、也支持嚴懲販售者。事實上,魚槍漁獲依現行執照制度綜合判斷,實務上難以合法販售(潛水器漁業執照自 1989 年起已不再核發)。守法的人自己吃、不販售;會賣的才是我們一起要譴責、要檢舉的對象。
一句話:我們要的是「禁售」,跟「想賣魚」正好相反。
SCUBA 潛水的不也是你們自己人?你們在雙標。
這正好相反,我們主張的是同一把尺:不論釣魚、徒手採集、魚叉、魚槍或其他休閒採捕方式,都應回到同一套管理原則——看魚種、體長、數量、季節、區域、禁售、登錄、回報、採捕效率與是否商業化,而不是只看使用什麼器材。這才是真正的公平,不是雙標。至於 SCUBA(或外接供氣),若只是單純潛水觀察,當然不是問題;但一旦用於採捕,因為能延長水下停留時間、提高採捕效率,還可能進入平時較難長時間停留的深區,確實具有較高的管理風險,因此這類高效率採捕行為可以被更嚴格地管理——這是依「行為風險」而非「器材名稱」得出的結論。我們反對的,正是把「器材名稱」當成唯一標準;真正該管的是長時間、高效率、商業化、具破壞性、或對特定物種造成集中壓力的採捕行為。連漁業署 2025 都說「有必要與商業捕撈進行區分管理」——官方畫的線,同樣是「行為與商業」,不是器材。
一句話:標準應是「行為風險與採捕結果」,不是器材標籤;所有休閒採捕方式都用同一原則、依風險分級管理——這才是反雙標。
網路上一堆打一堆小魚小蝦、還高調賣的照片,這不就是你們?
完全相反——那些人正是我們要切割、檢舉、嚴懲的對象。
①非法擺拍:無照小艇趁夜進核心保育區濫捕,漁獲轉給有牌業者「洗」成合法,再鋪滿蛙鞋假裝「自潛現撈」PO 網、激起民憤。
②一刀切打不到他們:他們無照違法、禁不禁照樣幹;真正被罰的是守法自用者——守法者禁光,資源反而落進他們口袋。
③我們要的:檢舉獎金、依法重罰、移送刑事。把守法者跟他們綁一起罰,只會幫破壞者遮掩。
一句話:那些高調濫捕濫售的根本不是我們,是我們最想檢舉的人。
打魚本來就是在破壞生態,禁掉剛好。
科學上,休閒自用的魚叉、魚槍屬高度選擇性、低混獲、不傷海床——看清楚才射,幾乎不會誤捕;當然,選擇性也可能對大型個體造成壓力,正因如此才要用體長上限、季節、數量精準管理,而不是全面禁止。真正讓魚變少的,是商業拖網、流刺網與外接供氣之商業濫採。把選擇性最高、又願意被管理的漁法禁掉,卻放過破壞力最大的,反而搞錯方向。
一句話:禁選擇性最高的、放破壞最大的,這叫抓錯重點。
魚槍選擇性高,不就是專挑最大的魚、大母魚射殺,對族群傷害更大?
這正是該由科學調查釐清、而不是用猜的。若確認「移除大型繁殖個體」是疑慮,對症的作法是設「最大可捕體長上限、禁捕大型母魚」+總量管制——比全面禁止更精準、侵害更小。真正無差別掃光大小魚的,是拖網與流刺網。要證明魚槍危害高於同樣被允許的釣魚,舉證責任在主管機關。
一句話:怕挑大母魚?那就限最大體型,不必因此全面禁止。
你們有科學數據嗎?空口說白話。
正因為本土科學數據不足,我們才要求政府先做資源量調查、公開科學依據,再談管制。而且該被問「數據呢」的是政府——草案禁魚槍卻允許釣魚,兩者危害相近,證明魚槍危害比較高的科學依據在哪?舉證責任在主管機關。
一句話:要數據?請政府先拿出「禁魚槍放釣魚」的科學依據。
反對禁令,就是反對保育。
恰恰相反。我們支持保育、支持設保育區、支持核心區全面禁捕、支持嚴懲破壞者。我們反對的,只是不分行為性質的一刀切。有效的保育要精準、要有科學、要有比例——這才是真的保育,不是喊個「全部禁止」就了事。
一句話:我們挺保育,反對的是「假精準、真便宜行事」。
貳、面對主管機關/政府的回應
地方自治,本府對轄內水域本就有管理權限。
地方自治仍須依法。本案依《漁業法》§44 公告,同條第3項明定公告前須報農業部核定;且不得牴觸母法與比例、平等原則(地方制度法 §30)。請問貴府是否已取得農業部核定?請提出文號。
本府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預告,程序完備。
預告只是程序的其中一步,不等於全部程序都踐行了。中央核定(§44 III)、聽證(§155)、科學依據之公開,目前都還沒有。程序完不完備,最後是法院說了算。
保育優先,寧嚴勿寬,全面禁止最安全。
保育目的我們認同,但手段須符比例原則——釋字711 明白說,該禁而「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」就是不必要之限制、違憲。而且對真正的破壞者,現行法已能刑事追訴+沒收裝備(澎湖地院108易64判例),根本不必犧牲守法者。
📎 判例查證: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易64/109易10 刑事判決(109.3.18)——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可查: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PHDM,109,易,10,20200318,1
你們引的釋字711是藥師「職業自由」案,你們是休閒自用,根本不能套用。
711 的關鍵法理是「該禁而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,就是不必要之限制」——這是比例原則的通用道理,不是職業自由專屬。就算改用比較寬鬆的標準,草案在保育區內對整類守法自用行為「零例外」全禁、又拿不出科學依據,一樣過不了「手段與目的合理關聯」這一關。我們主打的是「未設例外」的手段瑕疵,不靠職業自由。
一句話:我們打的是「全禁又零例外」,不是非得用職業自由。
魚槍效率高、對生態危害大,所以要全禁。
草案沒有區分行為的危害程度——把「長時間滯留深水、消除避難所、效率等同商業濫捕」的高危害採捕,和危害相對較低、可受管理的休閒魚叉、魚槍綁在一起禁;也沒提出任何科學證明「休閒自用魚叉、魚槍的危害高於同樣被允許的釣魚」。要禁,請先把危害分級與科學依據攤出來(漁業署 2025 亦主張「與商業捕撈區分管理」),並比照該次會議建議之潛水漁獵回報機制循序管理。
本府已充分參考各界意見。
若是如此,請公開公聽會紀錄與科學評估。事實上,漁業署自己在 114/10/31 會議就說「有必要與商業捕撈區分管理」、「販售謀利可作區分要件」——貴府為何反其道,對守法自用者一刀切?
你們是不是反對新北設保育區?
不是。我們支持核心保育區與重要繁殖棲地採高強度保護。爭點只在「資源永續利用保育區」內——是否可在保育前提下建立責任管理,而非在未公開科學依據與替代方案前,就把休閒自用魚叉、魚槍整類排除。
一句話:我們反的不是設保育區,是「未經科學與程序就以工具名稱整類排除」。
魚槍不是會專挑大魚、親魚嗎?
魚叉、魚槍具選擇性,這種風險我們不否認。正因為有選擇性,才更該訂魚種、體長、數量、季節、區域、禁售、登錄與回報——全面排除不是唯一管理方式,也不該取代科學評估與分級管理。
一句話:有選擇性風險,所以要精準管理,不是所以要全面禁止。
政府本來就有權限制漁具漁法,你們憑什麼反對?
我們不是主張政府不能管。漁業法確實授權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公告限制採捕、販賣、漁具漁法、漁區漁期等事項;問題在於——限制措施仍應有科學依據、比例原則、差別待遇理由與程序公開。
一句話:政府當然能管;但要管得有科學、有比例、有理由、有程序。
你們要公聽會,但行政程序法不是說「得」舉行聽證、不是「應」嗎?
沒錯,§155 用語確是「得依職權舉行聽證」,非一律強制。所以我們不是說沒聽證就一定違法,而是主張:本案涉及多類海域使用者、有全國前例、屬高度公益爭議,府方至少應召開公聽會或利害關係人座談,補強程序正當性。
一句話:聽證是「得」,但這種重大爭議,至少該開公聽會。
農業部還沒核定,草案就不能預告嗎?
要分清「預告」與「正式發布」:§154 是草案預告與意見陳述程序(此階段沒核定文號屬正常);但§157 明定「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,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」,§158 更規定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無效。所以精準的說法是:正式公告發布前,應確認中央(§44 III 農業部)之核定程序與文號。
一句話:預告可以先跑;但正式公告前,農業部核定與文號必須到位。
這篇文章不是說潛水器、魚槍會破壞生態嗎?你們還引用?
是,所以我們不否認水下採捕有風險——尤其氣瓶、外接供氣、空壓機、夜間大量、商業販售等高效率方式,確實應更嚴格管理。但這篇文章也指出:政府不論採全面禁止或開放,都必須處理法制銜接與配套管理。這正是我們的主張:不是無限制開放,而是依行為風險與採捕結果分級管理。
一句話:我們引它,不是說魚槍無害,是說「管理要有配套、要分級」。
魚槍合法持有,所以就能在海裡隨便使用嗎?
不是。合法持有不等於任何海域都能使用。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§8,人民本得經許可購置、使用魚槍(每人二枝、須執照、經前科審查);但那是槍械管有規範,不排除漁業法或保育區管理。反過來說,政府若要實質排除使用,也應透過明確法制、科學依據、比例原則與替代方案處理,而非在資源永續利用區內未經充分程序就整類排除。
一句話:合法持有 ≠ 無限使用;但要實質禁用,也得有法制、科學、比例、替代。
你們是否支持禁止氣瓶或空壓機採捕?
我們支持對氣瓶、外接供氣、空壓機等可大幅延長水下停留、提高採捕效率的方式採更高強度管理。但這不代表所有休閒自用魚叉、魚槍都該被整類排除——不同風險,不同管理。
一句話:高效率的氣瓶採捕該嚴管;但守法、自用、可受管理的休閒採捕不該一起掃掉。
參、面對自己人/內部的疑慮
主張「數量管制」,會不會反而綁死自己、給政府現成的緊箍咒?
我們不主動報死數字。訴求是「依物種、科學化、由政府舉證」的總量原則,具體數字留給科學調查與社群共同研議。核心是把魚槍那條的「全面禁止」換成「分級管理」——這比「什麼都不提、被政府直接全禁」安全得多。
會不會被說我們只顧潛水、不顧傳統漁民?
不會。我們的訴求涵蓋傳統漁民生計與原住民採捕權,並主張建立農業局與海巡的聯合執法,保護在地漁場免受外來漁船組織性掃蕩。守法的在地漁民,跟我們站同一邊。
我們是不是應該連氣瓶(SCUBA)採捕也一起爭取、不要退讓?
關鍵是守住一條原則——所有人守同一把尺:依危害分級、器材中性、保護區從嚴、非保護區多元利用。我們反的不是「氣瓶」這工具,而是它讓「長時間滯留深水、消除深水避難所、效率等同商業濫捕」的高危害行為變容易。這條線從 2017、到 2025 官方會議、到 2026 連署始終如一,連漁業署 2025 都說「有必要與商業捕撈進行區分管理」。守住它,論述最乾淨、最站得住,也最贏得社會支持。
一句話:所有人守同一把尺——依危害分級、器材中性、保護區從嚴、非保護區多元利用。
※ 本反駁包口徑與 consensus/legal-brief/formal-opinion 一致(行為與危害導向、器材中性、依危害分級)。所引判例(澎湖地院108易64/109易10,109.3.18;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judgment.judicial.gov.tw 可查)、釋字(711、485、649)、會議紀錄(海委會114/10/31)均經核對;「農業部是否核定」屬待查事實,發言時以「請貴府提出核定文號」之提問方式處理,勿逕稱「一定沒核定」。發言最高原則:認同保育在先、只打行為與危害、不貼器材標籤、絕不罵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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