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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主要論述(核心訴求)初版草案・待定稿
一 句 話 立 場
我們
支持海洋保育、支持嚴懲濫捕與違規販售;反對把
守法、自用、不販售、以魚叉魚槍精準採捕者,與濫捕濫售者
一概而論、一刀切全面禁止(魚槍雖具選擇性,正因可能對大型成熟個體集中壓力,
更需精準管理而非整類禁止)。請以
「依行為/危害分級」的精準科學管理,取代「不分行為性質」的全面禁止。
口號候選(擇一或並用)
支持保育・反對一刀切
精準保育,不要一刀切
守法自用 ≠ 濫捕濫售
科學管理,取代全面禁止
三大主張
- ① 程序(最有力):要求新北市府提出 (a) 農業部(漁業法 §44 III)核定文號、(b) 各保育區科學依據(資源量調查與評估)、(c) 舉行公聽會/聽證。三者缺一,公告即有無效/違法之虞。
- ② 實體(替代方案):資源永續利用區改採「魚種+體長+數量+季節+區域+禁售+登錄回報+違規裁罰」的分級責任管理,取代全面禁止;SCUBA 因效率與生態風險較高,採更嚴格之分級管理(更嚴時段/區域/總量或許可登錄),保護區核心區維持禁止、緩衝區從嚴。
- ③ 嚴懲真正破壞者:對商業濫採、電魚、違規販售,援現行法(§44 I 款1/款2 → §60 II 刑責+刑法 §38/§38-1 沒收,已有澎湖判例)加重嚇阻,毋須犧牲守法者。
可選加碼(提升公信力,建議記者會主打)
- 主動切割+自我監督:公開表態「我們自己檢舉害群之馬」,回應「先證明你們管得住自己人」的質疑。
- 舉報獎金+多元檢舉管道:建議政府設檢舉獎金,鼓勵通報濫捕濫售。
- 農業局 × 海巡聯合即時執法:解決「查得到、罰不了」的執行斷裂。
- 相關法定申請門檻合理化:既有事前申請程序宜通盤檢討其合理性與時效(不單獨凸顯特定權利主體;涉原住民族部分建議副知原民會另行徵詢)。
⚠️ 本段為草案
取自現有共識(連署書+台灣永續漁法漁獵推廣協會 FB 定調)。待討論版確認:口號定案、對外一律主打「行為分級」而非「器材分級」、加碼項目要放哪些。論述依據見「兩份共識萃取」「跨時共識版」「律師攻防書」「意見陳述書」。
2各事項負責人/代表人 初版・姓名待推派
職責已擬定初版;姓名欄一律「待推派」——由討論版推派,並請本人同意後才具名(尤其此頁若公開,避免未經同意公開個資)。
| 事項 | 主要職責(初版) | 負責人 | 備註 |
| 總召/統籌 | 整體策略拍板、跨組協調、對外代表發言 | 待推派 | 建議由發起協會具名 |
| 集會遊行申請代表人 | 依《集會遊行法》向轄區警分局申請、擔任負責人 | 待推派 | 須具名、留意申請時程 |
| 現場總指揮/糾察 | 集合、動線、秩序、安全、與警方聯繫、突發應變 | 待推派 | 建議 2–3 人一組 |
| 媒體/新聞聯絡 | 發新聞稿、聯絡記者、安排受訪、統一對外口徑 | 待推派 | 素材見「新聞稿」 |
| 法律/律師窗口 | 陳情書狀、現場法律諮詢、蒐證、被舉發時協處 | 待推派 | 素材見「律師攻防書」「陳述意見狀」 |
| 民代/立委游說 | 安排質詢、陳情、爭取民代到場聲援 | 待推派 | 素材見「游說摘要」 |
| 網路/社群/連署 | 懶人包擴散、社群經營、連署動員、討論版管理 | 待推派 | 素材見「懶人包」 |
| 物資/後勤 | 採購與調度物資、現場架設、飲水醫藥(見第 3 項) | 待推派 | — |
| 財務/經費 | 編列預算、募款、收支記錄與公開 | 待推派 | 帳目公開以昭公信 |
3需求物資/經費來源 初版・數量金額草估
物資需求(草估,依實際參與人數調整)
| 品項 | 建議數量 | 負責取得 | 用途/備註 |
| 主布條(大) | 2–3 條 | 待定 | 主標語,含口號+主辦名義 |
| 手持標語牌 | 50–100 張 | 待定 | 畫面效果、供參與者舉牌 |
| 音響/擴音/麥克風 | 1 組 | 待定 | 發言、喊口號;留意電力 |
| 識別背心/帽(糾察用) | 10–20 件 | 待定 | 辨識工作人員 |
| 文宣傳單/懶人包 | 500–1000 份 | 待定 | 發給路人與媒體 |
| 連署表/意見陳述表 | 現場備量 | 待定 | 現場收連署/協助遞件 |
| 飲水/醫藥箱/雨具 | 視人數 | 待定 | 安全與後勤 |
| 攝影/直播設備 | 1–2 組 | 待定 | 存證+社群擴散 |
經費來源(草估)
| 項目 | 內容(草案) |
| 預估總經費 | 約 NT$2–5 萬(視規模/是否租音響車、印量而定)待精算 |
| 主要來源 | 社群小額募款為主,協會/發起團隊先行墊支 |
| 募款方式 | 待定(例:指定帳戶、社群發起、現場募款箱) |
| 收支公開 | 建議全程帳目公開(募得/支出明細),以昭公信 |
4重要事件時間點 初版・依公告日回推
錨點=意見陳述期截止日(草案公告刊登公報起 60 日內),是最硬期限;其餘由此回推。實際日期待確認草案刊登日後填入。
| 時點 | 事件 | 負責 | 備註/建議 |
| 即刻 | 書面要求主管機關提出核定文號、科學依據、召開公聽會 | 法律組 | 白紙黑字問死程序,形成紀錄 |
| 即刻~持續 | 連署衝刺、懶人包社群擴散、民代游說 | 社群/游說組 | 累積聲量與政治支持 |
| 意見期中段 | 記者會(宣示立場+公布訴求) | 媒體組 | 見「新聞稿」;擇媒體露出佳的時點 |
| 截止前 7–10 日 | 集會/陳抗行動日 | 總召/現場組 | 地點、集合時間另定;先申請 |
| 截止前 | 大量遞交書面意見+連署送件 | 全體 | 務必於期限內完成 |
| 待定 | 意見陳述期截止日(=公告刊登起 60 日) | — | 最硬期限 |
| 平行進行 | 函請農業部、海保署表示意見(凸顯權限競合、全國規範研議中) | 法律組 | 見「律師攻防書」 |
💬 討論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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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頁四大事項均為初版草案,供網路討論對齊與滾動修訂。論述依據見資料總覽之各文件(兩份共識萃取、跨時共識版、律師攻防書、意見陳述書、新聞稿、游說摘要、懶人包等)。金額與數量為草估、日期依草案刊登日回推,均待團隊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