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《漁業法》§44 Ⅲ,公告前應報農業部核定。請先提出核定文號——若未核定即公告,恐屬無效(行政程序法 §157、§158)。
請公開各保育區的資源量調查與科學評估,以及「禁魚槍卻允許釣魚」的差別待遇理由——舉證責任在主管機關。
本案影響漁民、潛水、磯釣、浮潛與觀光數萬人,請召開公聽會或聽證,充分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。
資源永續利用區內守法、自用的休閒採捕,改採魚種+體長+數量+季節+區域+禁售+登錄回報+違規裁罰的分級責任管理,取代整類排除;氣瓶等外接供氣、高效率者從嚴;核心/緩衝區維持禁止。
對商業濫採、電魚、違規販售,改走刑責路徑(§44 Ⅰ 第1、2款→§60 Ⅱ +沒收裝備、漁獲)——有澎湖判例、毋須修法,嚇阻力遠超罰單。